張貼日期:Dec 13, 2016 3:37:55 AM
民眾林小姐來電詢問,其客戶為境內飯店業,支付國外訂房網站之佣金費用是否須辦理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境內旅館業或航空公司加入國外網站提供之電腦訂位、訂房系統,所支付 之加入費、每月系統使用費、每次訂位訂房手續費及給付國外旅行社之佣金支出,因該系統之所有
權為國外營利事業所有,國內業者僅有系統之使用權,又其仲介行為完成地係於中華民國境內,故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前揭各項收入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課稅,並
依同法第 88 條規定辦理扣繳。 該局特別進一步說明,因訂位訂房網站係外國無實體平台,且在臺無分支機構,民眾容易誤認使用 該系統提供之服務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未依規定辦理扣繳。該局提醒,扣繳單位給付外國營 利事業電腦訂位訂房系統之相關費用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以免受罰。【#403】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蔡審核 06-2223111-8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