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Nov 28, 2016 4:3:6 AM
營利事業如有短漏報所得額,即使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該筆短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處罰。
南區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按已申報或未申報案件,分別處以所漏稅額2倍或3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查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虛列折舊費用65萬元,因甲公司原申報課稅所得為虧損350萬元,致加計虛列費用後之課稅所得額為虧損285萬元,雖無應納稅額,仍應就所漏所得額計算漏稅額為11萬5百元(65萬元×17%),按前揭規定裁處最高罰鍰9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確實申報,倘因疏失致有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否則,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查獲者,縱使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有相關處罰規定,切勿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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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審查一科 鄭審核員 06-2298018
'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新細明體","serif";mso-bidi-font-family: Arial;color:#0C343D;mso-font-kerning:0pt'>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受罰。同時提醒消費大眾,購物時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 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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