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Nov 28, 2016 4:3:23 AM
外,可能涉及買賣雙方以外第三方。常見樣態之一,如進口貨物涉及商標權、專利權,除一般於交易發票所載應付價格外,買方須支付賣方或第三方相關權利金。海關提醒國內進口人洽談國際貿易時,若進口貨物涉及相關權利金之支付,宜預先瞭解並確認相關交易情形與付款條件,是否會影響交易價格之核定。
財政部關務署進一步說明,國際貿易之交易狀況多元,權利金是否應計入完稅價格,須視個案而定,一般可從授權協議書或銷售合約內容加以判定,但實務上亦有權利金係支付與賣方無關之第三方,且未簽訂書面合約之情形。事實上,無論是否作成書面合約或協議,由進口人支付賣方或第三方之權利金,若與進口貨物有關,且係銷售條件之一,即須計入完稅價格。例如,進口貨物因使用特定商標而支付給第三方商標所有權人之權利金,即應計入完稅價格。又例如進口人支付特許權權利金給第三方,始能買進貨物,則該權利金亦應計入完稅價格。進口人只要掌握交易條件,並依規定正確申報,即可避免因權利金而成為海關事後稽核之對象。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進口人若對權利金是否應計入完稅價格有所疑慮,可於貨物進口前依關稅法第36條之1規定,向該署申請預先審核,申請書表及相關規定可至該署網站(http://web.customs.gov.tw/)查詢及下載,該署受理申請後,將會於45日內以書面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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