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Dec 13, 2016 3:35:49 AM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的規定,
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之利息,可作費用列支。所稱建築完成,指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 10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 103 年度申報資產負債表中有未完工程 8,000 餘萬元,且 103 年度較上年度增加申報利息支出 100 餘萬元,經國稅局進一步查得,該支出係甲公司因增建廠房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利息費用,因該工程係於 104 年度完工,是甲公司 103 年度所支付之利息費用,無法認列當期費用,也就是說該筆利息費用必須轉列該廠房的建造成本,所以甲公司需補繳稅款 10 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必須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無法認列當期費用,以免申報錯誤而遭到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蔡審核 06-2223111-8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