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Dec 13, 2016 3:44:5 AM
近年來新興市場的基金已成為時下熱門的投資選擇之一,營利事業為獲取利潤,將閒置資金用於基 金投資頗為常見,惟應特別注意,營利事業買賣基金之所得,若屬出售境外基金之利得,應與其國 內之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 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共同基金因註冊地區不同,分為境內基金及境外基金,境內基金指的是在國內登 記註冊之基金,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處分境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 所得停徵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而境外基金,係指註冊地 在我國以外之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行,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在國 內銷售之基金,目前我國稅法對營利事業境外投資所得並無免稅優惠。因此,營利事業如透過買賣 境外基金獲有利得者,並不屬於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疇。
該局舉例說明, A 公司 10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出售資產增益(包括證券、期 貨、土地交易所得)1,000 萬元,並同額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經國稅局查核發現,其中有 500 萬 元係屬處分境外基金之利得,非屬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停徵證券交易所得之範圍,不能自所得額中
減除,國稅局乃核定增加課稅所得額 500 萬元,補徵稅額 85 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境內外基金並不是以基金投資區域區分,營利事業於申報處分基金利得時,若無法 區別境內外基金,可逕洽基金申購單位或逕上網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建置之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
(網址 http://announce.fundclear.com.tw/MOPSFundWeb/)查詢,以避免申報錯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侯審核員 06-2223111 分機 8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