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Dec 13, 2016 3:10:25 AM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資訊科技的發達促成網路遊戲勃興,在此龐大商機下,越來越多個人或商號透過電子商務平台或社群網站銷售代客練功服務 平時需要上班上課的玩家利用委託代玩遊,戲的方式,使自己的遊戲角色能在短時間內快速升級,代玩遊戲的玩家則藉著提供服務按時間或等級計費,賺取勞務報酬,類此提供網路遊戲代客練功服務之銷售勞務行為,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現行規定銷售貨物者為新臺幣 8 萬元,銷售勞務者為新臺幣 4 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 6 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因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網路遊戲代客練功服務之勞務,除符合前開規定外,應於開始營業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 28 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段股長;電話 2586-8885 分機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