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對象:
:貸款用途:
:貸款額度:
:貸款期限:
(一)居住或設籍新北市四個月(以上),且年齡為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者。
(二)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三)所創或所營事業未超過三年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1.
2.
3.
依法設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
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且有稅籍登記者。
依法設立登記私立幼兒園、托嬰中心或短期補習班。
(四)申請人不得擔任二家以上企業之負責人。
前項第二款中低收入資格者,係指符合下列情形: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全家人口為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不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等用途為限;申請用途為購置機器設備者,得免辦理動產抵押設定,並自本項貸款實施日起適用。
貸款額度:每一申請人依其創業計畫所需資金貸放,申請貸款總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已獲貸者得再次申請,再次申請以一次為限。
(一)首次申貸者:
本貸款之期間,最長為七年(含寬限期一年,寬限期只繳付利息不攤還本金)。
(二)再次申貸者:
本貸款期間為首次貸款起始日(即首次貸款銀行撥款日)之第二年起至第七年,第七年期滿,再次申貸資格即失效,且貸款期間無寬限期。本貸款之期間,最長為七年(含寬限期一年,寬限期只繳付利息不攤還本金)。
按每月繳付利息一次,除定有寬限期外,本息應按月平均攤還。